行政案件如何执行

时间: 2020-05-31 19:19 浏览次数:

行政案件如何执行

如何实施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有两种执行方式:一种是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行政赔偿调解书;二是行政机关作出处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或者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未经人民法院判决,而由行政机关或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特殊情况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案例有三个来源。一是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第二个是上级法院指派的;第三是受外国法院委托。实施分为以下五个步骤:

(1)审查并立案。检查启动执行的程序是否完整;作为实施依据的法律文件是否合法、正确;根据法律文件的执行情况,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等。经审查符合实施条件的,应当立案。

(2)了解案情,明确实施事项,询问当事人。

(3)做好执行准备。如填写执法证、制定执法计划、明确执法对象和范围、通知协助执法的单位和个人等。

(4)执行。这些方法包括:查封、变卖财产、扣留、分配、提取银行存款或劳动报酬,以及强迫被执行人实施某些行为。

(5)做好实施结束的相关工作。如果您填写执行完成表,结算执行费用。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应当及时通知行政机关;上级法院指定或者委托其代为执行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法院发送函件或者委托其执行。然后,将所有执行材料的装订文件归档。

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申请,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被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在执行中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被扣押、扣押的物品,或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以其他方法侮辱、诽谤、诽谤、殴打、报复行政人员或者协助行政人员,或者因协助执行的义务而拒绝协助甚至阻碍执行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签署悔过书,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违反法定程序,非法使用强制措施,侵犯公民合法权利,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者检察院举报。经核实后,将根据案件的严重性采取适当的纪律措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法院应当赔偿;赔偿后,有关法院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司法人员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