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管辖争议
强制执行的管辖权争议
执行案件监督人问题纠纷
所谓行政案件,是指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和职权。研究行政案件监督员的目的是为了明确人民法院和其他享有执行权的国家机关的职权和责任,使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能够履行各自的职责,从而达到维护国家和社会正常秩序,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同时,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也应确定负责行政案件的执行。人民法院与负责执行案件的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执行权限为准。但是,对于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案件,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受到限制,在执行过程中不能采取某些措施,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在强制执行制度中,仍然适用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管辖权争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和《规定》,相关内容按以下规则解决:(1)首先受理申请的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的,首先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2)移交案件的法院和被移交案件的法院不得自行再次移交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执行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被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再次移送。但如有异议,可提请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3)谈判和指定解决管辖权。管辖权的争议,由争议双方或者双方的上级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提交双方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便或者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4)下级法院应向上级法院报告管辖权。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