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时间: 2020-06-03 15:43 浏览次数:

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执行国内和外国仲裁裁决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存在差异。如果是国内仲裁裁决,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具体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来说,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高级人民法院有特别规定的,按照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通知办理。如果是外国仲裁裁决,一方拒绝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执行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和理由、被申请人拒绝履行义务的事实和依据、被执行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地点、被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还应当提交仲裁裁决和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根据申请主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年为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如果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为六个月。上述期限自仲裁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起计算。如果仲裁裁决规定履约应分阶段进行,则应从规定的每个履约期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申请人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因此,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在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后,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执行。依法执行有效的仲裁裁决,不仅是人民法院的权力,也是人民法院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