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时间: 2020-06-03 15:44 浏览次数:

执行和解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实施和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达成和解协议。执行程序既没有开始,也没有完成,也没有执行协调的问题。这是因为执行和解是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表示的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协议。执行程序完成后,法律文件确定的内容得到执行,权利人的权利通过执行程序得以实现,因此不存在执行和解的问题。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前,双方就生效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内容达成某种协议。它是履行生效法律文件规定内容的行为,不属于执行和解。因此,执行中的法律和解行为只能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后和执行程序结束之前。2.解决方案的实施必须来自双方的完全意愿。执行和解不同于法院调解。和解是双方在没有任何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通过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它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只要不违法,就应该允许。实施协调是实施阶段的非诉讼活动。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动员双方协商解决争议的活动。法院不得主持调解,执行人无权通过调解变更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和执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应当分别征询双方的意见,以核实双方是否真实、愿意达成和解协议并满足和解协议的内容。3.人民法院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执行和解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对当事人有一定的风险。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和解的性质;(二)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后果及处理方法;(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期限。4.法院应审查和解协议的合法性。中国法律允许双方在争议执行期间通过自我协商达成解决协议。但是,由于和解协议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双方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以合法性为基础,即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不允许通过达成和解协议来规避现行法律和履行义务的任何行为,即使这是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如果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他们可以就双方之间的某些权利和义务达成和解,或者享有权利的一方自愿放弃或减少某些权利,以确保有效法律文件的实施。5、不了解预防的情况。首先,有必要防止执行法官不审查和解协议是否可以执行而造成混乱,以便结案,并防止案件超过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时限。第二是防止被执行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因为他经常主动找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以拖延时间、转移财产和逃避执行。部分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没有与申请人真诚协商,而是以和解的名义拖延时间,在适当的时间转移财产。因此,在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执行人员不应搁置案件。被执行人低价处置财产,将房屋、汽车等财产转移给他人逃避执行的,执行人应当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并及时采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等措施。对于执行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不得主动释放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如果执行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的财产免于扣押、扣押和冻结,法院应在采取释放措施后将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通知申请人,并尽最大努力防止以后恢复执行时无法执行的情况发生。6.处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一方不履行和解承诺,不履行协议的案件。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和解的全部内容已经实现或者申请执行期限已经届满,则不恢复执行;和解内容仅部分实现,一方违背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承诺的,经对方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但已执行部分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