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的情形

时间: 2020-06-04 21:36 浏览次数:

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的情形

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改变执行法院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上未执行完毕;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执行期间被发现可供执行的,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六个月以上未执行完毕;

(三)执行法院自收到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上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实施条件超过六个月未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