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公司规章制度(广告公司规章制度范本与员工守则)

时间: 2022-12-25 00:00 浏览次数:

一般广告公司的墙体上除了张贴公司规章制度,还需要张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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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公司规章制度

成立广告公司后都要作些什么工作?我们广告公司刚成立,我不知广告这

还要建立个网站发布你公司的消息

广告公司管理办法

《城市快讯》广告管理制度

为保证本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正常的经济活动,加强自身管理,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制定以下四项制度。

一、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制度

公司对承接的广告业务应先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并根据广告的内容和广告客户提出的宣传要求,按照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取以下广告证明。

1、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3、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提供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文件。

没有提交广告证明的,公司登记员须向广告客户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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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告业务审核制度

登记并收取了广告证明之后,由公司审查人员进行审查。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审查人员要把广告内容、广告证明和广告管理法规进行对照和全面审查。

广告审查的内容:

1、审查广告客户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广告客户是否真实合法的组织。

2、审查广告是否真实。

依据《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应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a.广告的语言文字要真实,画面表现也要真实,广告构思符合客观事实。

b.注意广告中有无虚构或隐瞒事实真相,夸大宣传。

c.广告内容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以致误导消费。

3、审查广告的合法性。注意广告内容和广告表现形式是否合法。

a.审查广告中有无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禁止出现的内容,也就是广告中有无涉及到《广告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中禁止出现的情形。

b.审查广告宣传的表现形式是否合法,根据《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得以新闻报导形式发布广告。

c.审查承揽的广告是否是规定禁止使用的媒介,是否违反《广告法》中第十八条规定。

d.审查广告是否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在审查时,有疑问的,审查人员应主动向广告监督部门征求意见,了解有关规定。

e、审查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交复查人员进行复查。

4、复查。

广告负责人或广告复审人员对广告和广告证明复查,确认手续齐全的,由负责人签字,并指定专人负责,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广告的审批手续后,方可投入制作。确认手续不全的交由审查人员通知广告客户补充提交证明或不予承接。

三、广告合同管理制度

1、广告合同管理人员应领会依法签订广告合同的意见

2、在签订广告合同中,必须做到认真细致,明确各方面的权利、义务。一方面是维护广告市场正常秩序的保证,另一方面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必要措施。

3、广告合同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如下广告合同的内容和种类:

内容:a、数量或质量;b、价款或酬金;c、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d、违约责任;e、纠纷的解决方式;

种类:a、广告发布业务合同;b、广告制作合同;c、广告市场调查合同;d、广告代理协议书。

四、广告档案管理制度

1、广告档案管理人员应有高度责任感,认真负责管理好广告档案。

2、广告档案是广告活动当事人分类保存的广告样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广告档案管理人员应该管理好如下内容:a、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样件;b、广告合同;c、承接登记记录;d、全部有关证明文件和有其有效复制件;e、广告审查员和审查意见;f、在条件许可下争取建立发布效果及反馈的记录;g、其他与该广告有关的文件资料。

3、定期档案检查、清点、归纳、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4、广告档案资料保存时间一般自广告最后发布之日起保存两年。

湖南省城市快讯广告有限公司车辆是可以做的,船舶也可以做,华伦广告好象给微软做过,至于飞行器审批手续就比较麻烦了,因为这个原则上还需要通过民航局同意。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 (1999年1月27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5号令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词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以下列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彩旗、条幅、气球等。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广告业的主管部门和户外广告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资质审核和户外广告内容登记、监督管理以及综合协调。 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规划局)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市容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本市市政、园林、公安、公用、房地、财政、物价、广告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设置原则)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六条 (阵地规划和技术标准) 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的要求制定。 第七条 (阵地使用权的取得)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利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的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 第八条 (禁止设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六)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设置的。 第九条 (设施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于活动结束后7日内予以撤除,但经原审批机关一致同意允许保留的除外。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第十条 (设置申请的受理权限)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按下列权限受理: (一)在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的,由市工商局受理; (二)在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设置的,由区、县工商局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供的材料)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明; (三)具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进行自我宣传的,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材料。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程序)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工商局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经营资质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后,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市或者区、县规划局; (三)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规划建设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后,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 (四)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市容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 本办法第三条(二)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和审批,由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和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应当会同其他审批机关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以及参与竞争者进行预审。 第十三条 (相关手续的办理)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应当凭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机关盖章确认的《申请审批表》办理下列手续: (一)向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缴纳市容整治费; (二)向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三)向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办理户外广告内容登记; (四)向电力、市政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用电、掘路或者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内容登记) 办理户外广告内容登记,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工商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二)广告样稿;......

广告公司规章制度

广告公司生产间管理制度

广告公司生产间管理制度:

1、公司所有广告制作必须经过申请获得部门负责人或者市场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制作,否则费用由制作人自行承担。

2、市场部提出的广告制作首先由市场部和广告成品使用部门协调好制作的内容和要求,然后由市场部策划人员申请经市场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制作。

3、除市场部和烘焙营运门店外的公司各部门提出的广告制作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交市场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制作。

4、各店面单独需要制作的广告由店长申请经营运部负责人同意后交市场部方可制作。

5、单项广告制作金额预估超过1000元以上的需经总经理审批才可制作

6、申请内容包括:制作的规格、数量、材质、质量要求、制作完成时间、用途。

7、广告制作申请单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方保存,一份交市场部设计人员保存作为与各部门核对凭据。总 则一、为了加强劳动纪律和工作秩序,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考 勤二、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上班应亲自签到,不可代签三、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未经准假而不到岗超过4小时者,视为旷工。四、任何类别的请假都需经理事前批准;如有紧急情况,应在1小时内电话通知经理。加班、调休五、由于工作上的需要,需在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视为加班。加班按小时计算,4小时为半天,8小时为一天,由公司开给调休单,以便员工安排补休。六、员工需要使用调休时,必须提前一天申请,在经理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方可批准,确因实际困难无法安排的,在当年年末将未调休的部分交公司汇总,按本人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发给加班工资。行为规范七、员工上班应着工作服,佩带工号牌,并保持工作服的整洁。八、男员工不留长发或奇形怪发,保持颜面整洁,女员工不佩带夸张的饰品。九、员工禁止在工作场所吃零食、抽烟、做私活、长时间打私人电话。十、员工对待顾客保持良好的态度,不能与顾客发生任何争吵,如遇客户不合理要求可以请经理来处理。十一、员工之间需讲普通话,不可讲方言,力求气氛融洽。十二、保持店内整洁,每天交班前应把自己的岗位打扫干净,物归原位。十三、所有部门在每班工作结束后要将资料整理好,已完成的交前台江总并登记,未完成的需与接班人员交接清楚便于 工作更好的完成。十四、员工辞职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经批准后方可离职,否则不退还培训押金。十五、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负责解释。奖励和处罚标准一、奖励1、每月评月度优秀员工一名,当选者奖励100元。2、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制度提出好建议,一经采纳实施的每次奖励50~100元。3、检举违规操作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每次奖励100元。4、研究发明、改革创新、降低成本,对公司有贡献的每次奖励100~500元。二、处罚1、迟到或早退10分钟内的每次扣罚10元,30分钟内的每次扣罚30元,30分钟以上的每次扣罚50元。代签到的代签双方每次各罚50元。2、事假按本人日均工资计扣;病假按本人日均工资的50%计扣(2天以上的病假需有医院病假单,否则按事假执行),事假或病假停发当月全勤假。3、旷工按本人日均工资的200%计扣(月度累计旷工2天,全年累计旷工4天的视为自动离职),并停发当月全勤奖。4、未穿工作服的;不佩带工号牌的;工作服有异味不整洁;管辖设备不搞卫生的,以上情形之一的每次扣罚10元。5、员工在工作场所吸烟的;与顾客发生争吵的;拾物不报,占为己有的;以上情形之一的每次扣罚100元。6、未经许可,擅自私用公司设备做私活或损坏公司设备财产的,按实际损失扣罚。7、由于员工缺乏责任心而非设备原因造成的产品损坏或报废,按实际损失扣罚。